8/23/2013
反思薄熙來案的標本意義
英國 金融時報 劉勝軍
2013年8月22日8時30分,中國濟南中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引發全球關註。此案備受矚目,既是由於薄熙來曾身居政治局委員的特殊背景、英國人海伍德被殺案、王立軍叛逃案,也是因為薄熙來“唱紅打黑”引發的巨大社會爭議。因此,此案的觀察可以有兩個視角:一是刑可以上大夫、堅決打虎的決心;一是薄案對推動法治建設乃至經濟與社會轉型的積極意義。筆者以為,後一視角更有意義,但也很有可能被忽視,“浪費”一次法治教育的絕佳案例。
就案件本身的情況來看,薄熙來並非第一個被起訴的政治局委員,此前已有陳希同、陳良宇,也不是貪腐金額最大的高級官員。起訴書指控薄熙來收受唐肖林和徐明2179萬餘元。相比之下,前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達6460萬餘元,且不包括他幫助丁書苗牟利近40億元。僅僅在2009年以來,就有深圳市長許宗衡、鐵道部長劉志軍、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等一大串高官落馬。因此,就從貪腐角度看,此案並無太大標本意義。在貪腐日趨常態化的社會背景下,薄的落馬不過是多了一個貪官而已。如果僅僅以貪腐罪名起訴,甚至有些民眾會認為薄只是“選擇性執法”的不幸者而已。
其實,薄案貪腐之外的標本價值更值得關註。正如在薄熙來唱紅打黑期間被捕的律師李莊所言:“或許,僅僅是或許,他的貪腐數額不是國內最大的,但他對改革開放的摧殘,對民主與法治的踐踏,對民營經濟的打擊、對律師制度的傷害,對民眾價值觀的誤導,對傳統民族文化的顛覆……所犯下的罪行,比以往任何一個腐敗官員都大”。
當然,起訴書中涉及到了“濫用職權”的內容:“薄熙來作為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及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阻礙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調查、批準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等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其行為是導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但這些只是薄熙來“踐踏法治”的冰山一角。正如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副會長童之偉在《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研究報告》中所總結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則是公權力組織以打黑為契機、以公安等強力部門對刑法第294條做極端的運用為基礎,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方法或策略。社會管理型打黑是對刑法第294條的濫用,其本身即具有“黑打”的性質”。
薄熙來在重慶期間所引發的法治倒退是驚人的:1、大量企業家家破人亡,或判死刑或亡命天涯,財產充公;2、肆意抓捕、勞教,鉗制言論自由,尤其以因“一砣屎”案被勞教一年的方洪為代表。3、市委的機構和官員直接統一指揮法檢公行使職權,變相合署辦案,設立了數百個“專案組”,直接繼承了“文革”的專案組體制;4、對刑辯律師進行了全面打壓。打黑運動伊始,重慶有關部門就要求本地律師“配合”、“講政治、顧大局”、不要糾纏“細節”,標志性事件是李莊案。
薄熙來操控公檢法體系,將國家機器作為“個人的私器”,為達到個人政治目的,肆意踐踏公民權利甚至生命,一定程度上是一次“局部的文革”。即使像王立軍這樣的他的身邊人物都只能以叛逃美領館的方式來保全性命,普通民眾和企業家的處境可想而知。
薄熙來操控司法的行為盡管比較極端,但類似的現象並不少見。由於還沒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地方官員乾預司法的現象相當普遍。這也是導致“企業家移民潮”的最重要原因。在中國,由於法治不健全、政府部門權力太大,企業家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的乾凈。而一旦有了把柄,在缺乏司法透明度的情況下,就很容易“挨整”。律師陳有西指出,“中國企業家只要經營五到十年,列上五個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點問題沒有。如果想用公檢法的力量來剝奪一個企業或富人的財富,只是分分鐘的事。比如下麵這十條罪,立法上就似乎是說不清道不明,莫須有卻可以有,執法實踐中,就可大可小,可有可無”。
由於缺乏安全感,企業家紛紛選擇“用腳投票”移民海外。此種“棄船效應”危害甚大,它不僅導致財富的流失,更導致企業家精神的淪喪。而對中國當下的經濟轉型而言,創新至關重要。沒有企業家精神,何來創新?而連生命安全都難以保障,更不消說企業家精神。
商界領袖王石先生沉痛反思說:“這些年來,我經常去探監那些入獄的企業家,有一種兔死狐悲的感覺。官員犯罪很少有死刑立即執行的,達到一定級別後,‘刑不上大夫’,這個階層是有人文關懷的,但企業家沒有。例如重慶打黑,企業家配合的,就可以不死,判個15年;不配合的,本來10年的可能就死刑立即執行了……在唱紅打黑期間,一大批重慶工商業者被強制關進牢房、沒收財產,生命尊嚴也失去了法律保護,甚至為被告辯護律師亦被冤屈判刑入獄。我採取了不吭氣的態度。反思:是懦弱錯誤的行為。對違反法律,侵犯財產、侵犯生命的權力部門應該明確態度:不!……薄曾邀請我前去見面,並開記者發布會。自己因不願為“唱紅打黑”背書,便選擇了拒絕。後來反思,覺得並不明智。薄出事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薄不出事兒,進了中央,‘我躲得了他嗎?’所以,自己應該和他見面,告訴薄存在不同的聲音。躲是躲不過去。讓自己的聲音成為時代洪流的一部分,才能安全。”
由是觀之,薄熙來案原本可以成為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的絕佳案例教材。如果能起訴薄熙來操控司法、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種種細節,不僅可以讓大批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正義,而且可以警示官員權力的邊界、法律的威嚴和憲法的神聖。
前總理溫家寶在2012年的兩會記者招待會上說,“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黨雖然做出了若乾歷史問題的決議,實行了改革開放,但是文革的錯誤和封建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清除。”薄熙來案為反思文革提供了歷史性機遇,但願中國不會白白浪費這樣的機遇。以美國歷史上最具爭議性的辛普森殺妻案為例,該案通過電視轉播而家喻戶曉,引發了曠日持久的全面大討論,但藉此人們對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體制度有了直觀的瞭解,成了普及法律知識的最大課堂。盡管該案引發的爭議至今依存,但“司法程序正義”的理念從此深入人心。
劉勝軍 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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