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2014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上路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 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勞動部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63年公布施行後,已歷數十載,近年來國內勞動環境丕變,許多條文已不符國家社會發展現況,經勞動部多年來之溝通協調,整合各方意見後,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於職安法附屬法規多達58種,為利儘速推動,將採分階段方式施行,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第一階段係以現行規定修正部分為主,於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則針對新增制度及措施部分,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104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階段新措施,則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器具驗證、化學品登錄及分級管理制度、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增列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等監督機制,期藉由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管理機制,提升我國安全健康勞動力。

勞動部強調,唯有確保產業安全,方能確保廠商及勞工之權益,職安署組織改造後,勞動檢查僅為策略工具之一,於該法施行後,將採行宣導、輔導、技術協助等多元策略工具,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以達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目的。又為減少該法施行對部分事業單位調適之影響,勞動部職安署已就事業規模、風險等情形,擬訂相關行政指導,讓勞動檢查機構以適當之防災工具,協助或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本次職安法第一階段施行之41種既有附屬法規修正情形,將陸續規劃分區辦理多場次之法規修正宣導活動,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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