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隨著九合一選舉逼近,選情也逐漸升溫,而面臨苦戰的國民黨,除藉由執政優勢,不斷開出選舉支票外,亦有藍軍立委醞釀恢復退休公務員的年終慰問金。凡此種種的所謂政策買票,到底算不算賄選、該不該查,肯定是檢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可謂不重,只是賄選具有高度隱密性,本就難於被察覺。且根據此條文第四、五項,行賄者就算當場人贓俱獲,但只要為犯罪自首或自白,即便無供出為誰而買,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等的刑罰優待,必使候選人可輕易切割,甚而指控是敵對陣營抹黑之伎倆,而原本期待藉由重刑化政策來嚇阻買票的規範功能,就可能大打折扣。
至於針對政策買票能否以賄選罪治之,實更屬棘手,一個關鍵因素就在於,是否具有行賄對價性的認定。因若候選人僅是提出,當選後會帶給人民幸福、會使交通更為順暢、會製造更多就業機會等政見,由於內容多屬廣泛與不具體,就只屬選舉的花言巧語,自不具有對價性。惟若候選人針對特定對象或團體,如於當選前或當選後,許以特別的獎勵、補助或建設經費等等,就不能看成是單純的選舉政見,而是具有相互期約的對價性,致有觸犯賄選罪之可能。只是若真要以此罪訴追,卻又得面臨現實面的諸多障礙。
由於候選人的這些承諾,往往得依賴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支援與配合,故僅有掌握此等資源者,才有能力將之實現。也因此,一旦執政者釋出如捷運通車、或道路、橋樑開通,或促使立法院議決恢復退休公務員慰問金等等之政策利多,候選人仍可指為是政府決策或立院通過,致與己無關為辯解。所謂行賄的對價性,就會因此被稀釋,甚至是解消。
惟既然政策買票有涉及賄選之虞,且也清楚、明確的標示在地檢署的網站上(如嘉義地檢署反賄選專區之賄選花樣第十三點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96528&CtNode=19956&mp=019),故當檢察官知有此種慷全民之慨,卻圖自黨私利的行為出現時,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主動為偵查。若又是視若無睹,則所謂查察賄選的工作,就僅具有象徵與作秀之意義。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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