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仁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拉法葉弊案中,強勢裁示對一審被求重罪的雷學明等五名將校,於一審判無罪後「不上訴」,於是雷等巨貪案一審無罪就定讞。拉案四百億元回扣的天大弊案,就此「缺角」一半以上,至今混沌不明。
黃世銘對拉法葉案雷學明等一審無罪判決,是「強行」裁示不上訴,情節比「關說」嚴重多了。其過程明載在最高檢察署新聞稿中,甚為明確,證人亦仍在,黃世銘已無從否認或「翻供」。依此,黃世銘已涉嫌觸犯教唆主辦檢察官,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之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教唆者同罪),且為公訴罪,人人皆得告發之;尤其代表國家職司犯罪偵查追訴的檢察官,自知悉犯罪行為即應主動發動偵查行為。
立法委員林佳龍日前已公開列舉具體資料,指控黃世銘強勢介入檢方對雷學明等不上訴案。全國數百檢察官迄無一人主動發動偵查,豈非全部「裝聾作啞」而失職?而熟知法律的社會公正人士或團體,何止千百?怎麼都沒有人基於「公義」而出面控訴?是慣於舊習,或不對司法公正性抱什麼期望?
(作者為退休新聞工作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