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
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統職權所能置喙過問。若檢察機關發覺有犯罪嫌疑,在偵查過程裡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恣意洩漏案情;若認已達起訴門檻者,自應依法提起公訴。若起訴前有事先知會上級的「特殊需要」,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檢察機關報告對象,亦應係最高行政首長為是。
日昨,檢察總長黃世銘於立法院備詢時大方自承,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兩次直接跳過行政院至總統官邸,報告與總統憲定職權無關、況依法應予守密的偵查中監聽情資,而行政院長江宜樺「事後」才獲悉相關報告。馬總統此舉,顯逾越憲政分際,嚴重侵奪行政院憲定職權。更淺白地說︰「這不是毀憲,那什麼才是毀憲?」
(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