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2013

馬英九對外國人陳由豪怎辦?

吳景欽

遭我國通緝已久,且脫逃至中國的經濟要犯陳由豪,經證實已取得中國公民身分,此一訊息代表陳由豪將逃脫我國的司法制裁。

雖然依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人雖因逃匿而遭通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但依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此通緝期間若達於追訴權時效的四分之一,時效將因此繼續進行。也因此,陳由豪掏空公司資產所犯下的諸多案件,早有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而遭免訴判決者,這也象徵,若在這四、五年內無法將其遣返回台,所有犯行將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一筆勾消。

而欲在追訴權時效消滅前,將陳由豪遣送回台,看似可經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來向中國為請求,惟是否遣返,乃繫於受請求一方,而以目前情況,我方逃往中國的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者,因此,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就操之於中方。

甚且在某些經濟犯罪者,如陳由豪之流,已於中國取得一定的經濟與政治地位下,我方即便要求遣返,中國要非置之不理,即是依互助協議中的第十五點,而以遣返有損其公共秩序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更糟的是,在陳由已取得中國公民的身分下,馬上又得面臨本國人不得引渡的障礙。

在大陸法系,由於強調屬人管轄,再加以維護主權與保護本國人之故,即發展出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在某些國家,甚而還會將此原則列入憲法之中。雖此原則來到了廿一世紀,已有所鬆動與調整,惟即便承認本國人可為引渡,亦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除必須在引渡條約中明文外,被請求國亦有相當大的裁量權。依此而論,以中國如此強調主權超越一切的國家,欲期待其打破此原則,而將陳由豪遣返回台,顯屬痴人說夢之想法。

原本是為防堵治罪漏洞,且欲藉由客觀與標準化的程序規範,來排除遣返與否流於專斷的司法互助協議,最終竟落得由中方所恣意決定,並因此成為犯罪者保護傘的結果,讓人感到無奈、亦顯得諷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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