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政府官員老愛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然而有些時候,政府並不見得依法行政,甚至還會運用各種手段阻撓人民權利的行使,「公民組合」向內政部申請設立遭到刁難,就是一例。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民間社團的成立須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申請設立。過去戒嚴時期,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全國社團應冠以中華民國、中華或中國的名稱,當時以「台灣」為名是被禁止的。一九九九年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此舉違憲,後來全國性社團才得以「台灣」命名。
干預應減至最低
雖然大法官已做出解釋,認為不得限制人民團體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定,《人團法》也無此相關規定,然而內政部卻仍在社團設立申請時,一再「建議」要冠以「中華民國」、「台灣」等名稱,甚至要求名稱要有「協會」、「學會」等字樣,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感。
照理說,在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政府應該將社團成立的干預減至最低,但荒謬的是,內政部仍卻一再沿用過去的行政命令,變相限制人民結社的自由,如此僵化政府,不僅擴權,更是管太多、管錯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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