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2014

粗暴執法的警方背後

張志軍來台3天,警民衝突不斷。有人說,如果不是學生們躲在諾富特飯店就是要給張志軍難看,警察與飯店人員怎麼會破門而入?也有人說,如果不是學生們向張志軍車隊扔水瓶、丟紅豆湯阻擋車隊,怎麼會被打到頭破血流?言下之意,因學生們在阻礙干擾別人,所以破門與流血都是必須的,警方的反制動作都是剛好而已。

揮棍驅離違人權

類似的論調從3月太陽花學運即到處充斥:因學生未經許可進入行政院,所以要進行驅離;因要驅離,所以要揮舞警棍、毆打靜坐者,最後再以大型水車進行清場;因這些人「脫序」在先,為恢復秩序,所以國家機器可進行任何必要的動作,維護「集體權利」(江宜樺語)。


對此,我們複習一下2013年、歐洲人權法院曾判決土耳其警察以暴力手段驅離和平集會之民眾違法的內容吧!當時土耳其婦女團體進行和平抗議卻遭到土耳其警方以違法為由鎮壓驅離,過程中造成多名警員受傷、警車被砸,與幾十名滋事份子被捕。一名受傷的婦女因此狀告歐洲人權法院控訴土國警方,法院最後判決土國政府以警棍、催淚瓦斯來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係違反人權公約,形同對人民施予酷刑,須負起賠償之責。最後,土國政府道歉,部長下台,高階警官被記過,連施暴警員都被追訴。


在民主社會,抗議是天經地義,即便過程逾越分寸,也應予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學生們對張志軍車隊丟水瓶、扔紅豆湯,無非是要讓張志軍等人聽到台灣社會的異議聲浪,這類行為若無攻擊人身,何須如臨大敵,大動作壓制抗議者?同樣地,魏揚等人以鐵鍊鎖身阻擋張志軍座車,其目的仍在引起注意,根本難以造成非預期的公共危險,又何來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更遑論多少抗議是因毫無必要的管制與鎮壓所致的「因鎮而暴」。


在諾富特飯店裡,警方既知民主鬥陣成員已先行入住,多派警員在張志軍住宿樓層守護即可,豈可夥同飯店人員侵入私人住宿房門?此事經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聲明直斥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甚至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檢方還能對此視若無睹?

政府放任挑對立

我們對這陣子以來警方執法越趨強硬粗暴,幾無民主人權概念感到憂心;而上位者對此毫無節制,不願追究,更該予以譴責。如果,這是馬政府蓄意放任、挑起對立,那就更令人感到憤怒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