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2014

如此諾富特 如此波麗士

吳景欽

張志軍來台,有抗議者登記入住諾富特飯店,卻遭飯店人員在警察配合下,破門而入。

警察欲侵入私人領域,若基於犯罪偵查的需要,雖得為無令狀的搜索,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必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且情況急迫下,才得為此種強制處分。而依此條文第三項,警察為此行為後,還得立即向檢察官與法官陳報,以來防止此種權力遭濫用。

除此之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根據此號解釋所制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六條亦對警察進入處所的臨檢有明文限制,而非可任意為之。

以此次諾富特事件來說,業者要求入住者必須全員登記身分,僅是以不具有法律位階的行政規則為依歸,即便入住者不願出示或表明身分,亦不涉有任何不法,更遑論有犯罪可能下,就只是業者是否要解約的民事糾紛。依此而論,警察根本無權干涉此私法領域,竟又假借調解之名,任憑飯店業者侵門踏戶,不僅視人權與法治如敝屣,更成為強制人身自由犯罪之共犯。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