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2014

江宜樺該當何罪?

王伯仁

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索賄貪瀆案,其實只是冰山之一角。而行政院長江宜樺去年甫接任,即獲政風單位報告葉世文涉貪瀆之情資,江院長未依法追究,只透過時任內政部長的李鴻源轉告要葉「提前退休」。江宜樺此舉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洩密罪,罪證確鑿!

江宜樺先前在二○一○、二○一一年任內政部長之時,就陸續接到有關葉世文風紀的檢舉函,但始終沒處理出一個結果。而後調副院長,在二○一三年三、四月,即接任行政院長一、兩個月後,政風單位直接向江揆報告:「葉已不適任署長。」江宜樺乃透過李鴻源面告,要葉世文「提前退休」。葉原本七月才屆齡退休,在六月三日即倉促下台,卻「轉進」桃園縣政府直接負責數千億元的航空城及此次出包的合宜住宅案等。

江揆獲政風單位報告葉世文已不適任署長職,政風單位當然有具體事證才敢面陳,但江得知後,未依法處置,卻間接「通風報信」要葉「提前退休」,不論理由如何,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涉刑法「洩密罪」,就如扁朝時調查局長葉盛茂,向扁總統透露海外洗錢情資一樣,葉盛茂也被判刑。江宜樺或許未具體明說涉案情節,但已足以「打草驚蛇」,是洩密已遂犯。

台灣司法尤其檢調行政,辦案有條「潛規則」,即有犯罪線索要報本部「核准」後,才能立案偵辦。於是形成有辦法的人,橫行肆虐。試想,監控一個如此大膽囂張粗線條的貪瀆嫌犯,三、四年都未能查獲具體事證(包括監聽)?三歲小孩也不相信吧!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