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2014

資料庫國家的無盡噩夢

劉靜怡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早已明示,當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建立大規模資料庫之必要時,「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政府為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同時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然而,當警方最近濫用「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劃」,擴充M-POLICE的人臉辨識功能,直接透過行動裝置連結到戶籍系統進行照片等個資比對時,不但有濫權執法蒐證之虞,在處理利用個資時毫無法律授權,也罔顧大法官上述《憲法》要求。這種違法違憲操弄的統治術,正不斷地摧毀你我的資訊自主和人格尊嚴,違反法治國家下政府權力應自我節制的基本要求,帶著大家走向獨裁統治之路。
警政署端出來遮羞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在集會遊行或公共活動中以科技工具對參與者蒐證,但仍須符合法定程序,至於進一步以蒐證所得和戶籍系統中的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等個資互相比對,已屬侵害人民人格權和資訊隱私權之舉;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下,如何自圓其說?彙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的《戶籍法》乃以規範「戶籍之登記」為目的,何來授權依據?

背後潛藏獨裁危機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種種程序性規定,保護人民資訊隱私和資訊自主權,本質上是「個資保護的程序法」,絕不可能化身成公務機關要對人民個資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時的護身符,而是必須另有「作用法」當作授權依據。警政署連這種大一法律系的基本論理程度都沒有,我們如何能期待其「訂定相關要點進行內部管控」是有效的說法呢?
北捷隨機殺人案後,警政署下令加強清查街友、精神病患及反社會等「高危險群」且建立資料庫。除了同樣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外,上述族群是否該被列入,更有判斷標準過於抽象和個資非法使用等爭議,資訊安全專家Simson Garfinkel十多年前對此早已預告;至於因此衍生的歧視問題,更是民主憲政體制所不容的野蠻行徑。這種訴諸恐懼的資料庫統治術背後所潛藏的,是隨時隨地可以進行「秘密管理及控制」的獨裁危機。
美國知名調查報導記者Edwin Black過去曾詳細描繪納粹政權如何利用當時的資料庫科技去辨識尋找猶太人,並將之送入集中營的歷史教訓,而東德情報安全機關Stasi在「我們無處不在」的指導原則下所達成的「歷史成就」,便是超過東德總人口3分之1的600萬人都曾被東德政府建立過秘密檔案,成為其秘密警察系統下不受監督的龐大統治資料庫。

負面價值麻痺人心

更晚近的事例,則是現任哈佛國際法教授Jack Goldsmith所稱的「恐怖總統」小布希,以反恐之名濫用行政權建立各種資料庫,當作控制國內外情勢的素材,而這些直到歐巴馬執政時代依然有增無減的資料庫,在Glen Greenwald最近《No Place to Hide: Edward Snowden, the NSA, and the U.S. Surveillance》這本分析史諾登事件始末的新書裡,更是多所觸及。難道,這些為時不遠的「國家資料庫經驗」,對我們沒有絲毫啟示作用嗎?資料庫國家就是麻痺人心的毒藥,真的是你我該擁抱的負面價值嗎?

台大社會科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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