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森
──重讀哈耶克之三
市場分工與交換體系作為一個不斷成長和擴展的經濟秩序,是人類社會迄今所能發現的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這是自亞當•斯密、門格爾到哈耶克乃至當代許多經濟學家所共同認定的一個基本理念。西方世界近代的興起,人類社會的現代化,乃至當今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從一個視角看,都是市場分工和交換體系不斷擴展的結果。中國、越南等國的市場化改革,俄羅斯和東歐各國的社會轉型,也均反過來說明,惟有市場經濟在長歷史時段中才是最有效率的。2007-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以來的世界經濟衰退,只是再次說明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會出問題,但並沒有証明還有比市場經濟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
現在,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現實中,一個問題總是被不時提出,且似乎總是揮之不去:市場分工和交換體系如何才能自發地成長、常規地運行和不斷地擴展?換句話說,良序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對於這類問題,哈耶克在其數十年的著述生涯中留給了我們大量的論述。在哈耶克看來,為了確保競爭,必須有調規市場運行的抽象規則系統;只有在抽象規則的系統中,市場自發秩序才能不斷擴展。在《致命的自負》中,哈耶克甚至認為,“惟有規則能夠結成一種擴展秩序”。
那麼,能夠確保和支持市場秩序自發生成、良序運作且不斷擴展的抽象規則系統具體又是指什麼?在哈耶克看來,這主要是確保私有財產和自由秩序的憲政和法律規則。哈耶克曾明確指出:“這種助長了個人目標多樣化的秩序,只有在我願意稱之為專有財產(‘several property’是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Henry S. Maine用來指通常人們所說的‘私有財產’的一個專門術語──作者注)的基礎上方能形成。”為了說明這一點,哈耶克進一步說:“從古希臘到現在,這種財產、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一樣的,這就是抽象規則意義上的法律,而這些規則能使任何人在任何時候均明確知道誰有權名(is entitled)處置任一特定物”。哈耶克接著解釋說,這種明確界定財產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明確知道誰對任何具體財物享有支配權,這對市場交易和自發秩序的擴展尤為重要。通過對歐洲早期產權和商業制度演化歷史的回顧,哈耶克得出結論說:“關鍵在於,專有財產的預先生成,是貿易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從而對於形成前後一致的更大的協調結構,以及對我們稱之為價格的信號的出現,也是不可或缺的。”
保護私有產權的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一個必要條件,這一點今天說來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觀點。從芝加哥學派的創始人弗蘭克•奈特,到新制度學派的經濟學家科斯(Ronald Coase)、諾思(Douglass North)、阿爾欽(Arman A.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張五常以及巴澤爾(Yoram Barzel)等,對產權制度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作用,都有過很多且很深刻的論述。如科斯教授在其1962年發表在《法與經濟學雜志》上的經典名篇“社會成本問題”中,就提出過“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基本前提”這一著名命題。這與哈耶克講的幾乎是同一個意思。
與新制度經濟學家不同的是,思想艱深、知識廣博、跨多學科且常常有著獨到見解的哈耶克對產權制度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作用的認識,要比科斯教授的這一新制度經濟學命題寬泛得多。
哈耶克對私有產權制度的社會功用更深一層的理解,首先是私有產權制度是維系政治、法律和乃至在倫理和社會學意義上“公正”(請注意不是“社會公正”,哈耶克特別討厭“社會公正”這個詞,曾多次進行過批評和探討──作者注)的一個必要條件。哈耶克曾指出,“要確保個人之間的和平合作這一繁榮的基礎,政權(political authority)必須維護公正,而不承認私有財產,公正也不可能存在”。為了說明這一道理,哈耶克還專門引述了英國17世紀政治哲學家約翰•洛克在《人類理解》中的一段名言:“‘無財產之處無公正’這一命題,就像歐幾裡德幾何學中的任何証明一樣確定:因為所謂財產的觀念,就是對任何事物的權利,而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觀念,就是對這種權利的踐踏……我相信這一命題是正確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於兩個直角之和一樣正確。”根據洛克的這一著名判斷,哈耶克認為,分立財產制度的確立,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開端,這一點應該是確定無疑的。
哈耶克對產權制度的第二種社會功用的解釋是,私有產權是個人自由的必要保障;而個人選擇的自由,包括擇業和創業的自由,顯然又是任何市場經濟體系運行的一個必要條件。在《致命的自負》中,哈耶克明確指出:“所謂自由的人,是一個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體具體共同目標束縛的人。這種個人決策的自由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規定了明確個人權利(如產權)並界定了每個人能夠把自己所掌握的手段用於個人目標的范圍。”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的憲章》一書中,哈耶克則明確指出:“對私有財產和專有財產的承認,是阻止強制的一項基本條件,盡管這決非是唯一的條件……顯而易見,對產權的確認,是界定那個能夠保護我們免受強制的私人領域的首要措施”。
哈耶克還特別認同阿克頓勛爵的這句話──“大凡反對私有產權制度的人,根本就不知自由為何物”。事實上,早在20世紀40年代,哈耶克就認識到了這一點。譬如,在《通向奴役之路》中,他就明確指出:“我們這一代已經忘記,私有財產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這不僅對有產者來說是這樣,而且對無產者來說一點也不少。只是由於生產資料掌握在許許多多的獨立行動的人手裡,才沒有人有控制我們的全權,我們方能以個人的身份來決定做我們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產資料都掌控在一個人手中,不管這是在名義上是屬於整個‘社會’的,還是屬於一個獨裁者的,誰行使這個管理權,誰就有全權控制我們。”
沒有正式的私有產權制度就沒有民主自由,這一觀點說來也並不是哈耶克最早發現的。實際上這一點早就為馬克思本人所意識到了。譬如,在1941年,一位叫伊斯特曼(Max Eastman)的老牌共產主義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私有財產制度是給人以有限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馬克思則希望通過廢除這種制度而給人以無限的自由。奇怪得很,馬克思是第一個看到這一點的人。是他告訴我們,回顧以往,私人資本主義連同自由市場的演化,是我們所有民主自由演化的先決條件。他從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如他所說的那樣,那些其它的自由,會隨著廢除自由市場而消逝。”
在全球化時期的後危機時代,在“國進民退”正在中國大規模地發生的當下,重溫哈耶克關於私有產權制度與市場秩序乃至與公正、自由和民主政治關系的這些深刻洞見,似乎有著切實的當下意義。
(本文作者韋森,復旦大學經濟學教授,澳大利亞悉尼大學經濟學博士,曾在劍橋大學經濟與政治學院和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學社訪學。主要研究領域為制度經濟學和比較制度分析。學術著作主要有:《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經濟學與倫理學》、《經濟學與哲學》、《經濟理論與市場秩序》、《經濟學如詩》、《思辨的經濟學》以及《市場、法治與民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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