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2013

如何使管制科學不失靈

翁裕峰

美國科技與社會學者Jasanoff定義管制科學,是指不同產業中驅動管制政策的科學基礎與原則,包括行政、立法以及司法。值得省思的問題是:行政管制部門如何降低化工原料變成食品添加劑這種爭議?化工原料顧名思義,是指「應用於化學工業中的原料,用來生產化工產品」;而食品添加劑是指加入食品以保持味道、或促進口感與外表成色的天然或人造物質。
從塑化劑到化(學)製澱粉風波不斷,其背後似有許多共有的管制科學軌跡。
第一,積極檢驗。前者是衛生署研究員查緝偽藥過程,透過薄層分析(TLC)與氣相層析方式,對於不正常波峰緊追而確認查察的益生菌產品含有添加的塑化劑;後者是消基會檢驗市售米粉不含米,並引發廠商關注商品貨源之添加原料清單,最後經科學檢驗機構證實原料來源有問題(不適人體的順丁烯二酸)。

化工廠商惡意銷售

第二,發布消息的時間差:塑化劑從檢驗出來到查獲來源公司後公開資訊給社會大眾,共花了1個半月;毒化製澱粉從接獲通報到查到廠商,共花了約1個月,公開資訊給社會大眾則又再加約1個月。時間差都出現在追溯發貨廠商。

第三,二手化工業者將工業化工原料售予非化工相關之業者:衛生主管機關追查塑化劑發貨商的過程發現,對人體有害的塑化劑所以成為食品添加劑是因為由上往下銷售原料的過程中,有化工廠商故意將化工原料當成食品添加劑賣給食品製造相關的業者;順丁烯二酸被當成「化製澱粉」在食品產業裡銷售也是循上述的途徑。

第四,這兩個被惡意使用至食品相關產業的化工原料來自同一個主要化工製造業者。塑化劑與順丁烯二酸在《毒物管理法》中的管制程度不同。製造或販售塑化劑者要載明塑化劑的銷售流向;順丁烯二酸雖然具有「短時間的暴露可能導致嚴重的暫時性或持續性傷害」之健康危害毒性,但並不是《毒管法》強制登記管制流向的有毒化學物品。不過兩案相隔約1年,主管機關追查後顯示,被惡意誤用的兩種原料都是由台灣主要的化工製造業者聯成化工的手中銷售送出的。

事後查驗大海撈針

毒麵粉事件可視為是塑化劑事件的周年紀念,紀念我們未曾從惡意將石化原料轉用為食品原料的事例中,積極地改善化工原料銷售流程的管制。積極檢驗食品與毒物通報管制似有其極限,無法事先阻止惡意誤用的行為,以管制科學的概念建立管制流程,反而成為主管機關用以說明順丁烯二酸銷售紀錄未通報給主管機關並沒有違法的依據。美國曾經在1998年以科學證據討論是否將順丁烯二酸列入其《毒物管理法》第12條(b)出口管制登記的對象,最後雖然未列入管制名單當中,至少他們做過必要的努力。我們對於化工原料被惡意誤用至食品相關產業,似乎只能透過官方或消基會大海撈針似的事後食品查驗找問題,而不是從源頭流向的追查責任開始。

管制科學應該介入社會生活,理解化工原料如何從化工廠進到食品相關產業,由此才能找到課責的對象。我們必須將科學知識與原則聯結到化工業界與食品業界的日常交易模式中,尋找當前法制之外的管制科學應用之可能性,否則還有多少化工原料因此而進入我們的食物鏈,可能無法勝數!

作者為成功大學醫學系醫學、科技與社會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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