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瑩
今年四家國營企業共虧損超過一千億,年終卻還是領四個月,員工薪水本已高民間一截,四個月的年終甚至比22K年輕人全年薪水還多,讓立委痛批不知民間疾苦,要將國營企業員工年終獎金與經濟成長率(GDP)連動,如果未達標,就集體懲罰減年終。
其實,立委這個提案不合理。國營企業員工只對本身企業負責,GDP代表全國性的景氣不佳,總統、行政院跟公務員、甚至立委的責任都比國營事業員工大;限制國營企業年終的目的應是為了避免自肥剝削國庫、造成民間納稅的上班族相對剝奪感,不是要懲罰。更別說「年終與GDP連動」的說法太抽象,很難換算成具體的數字。
在此鄭重建議一個簡單可行的做法,那就是直接規定國營事業員工年終比照民間「平均年終月數」發放。政府每年年底都會調查民間大小企業年終,像今年年終獎金據調查平均領一.一六個月,那國營事業員工年終就是一.一六個月。如果要避免大鍋飯效應,也可容許有些彈性,比如績效好的四分之一員工可以比一.一六個月多半個月,但最好績效差的後四分之一也同時少領半個月。
民間企業年終通常跟景氣成正比,而稅收又跟景氣成正比,歹年冬時稅收減少,此時國營員工少領一點、多一點盈餘繳庫補充稅收應是非常合理。再說,國營企業員工平時的薪資休假跟退休金福利等已遠遠超過民間企業,不應再任由國營企業領民間好幾倍的高額年終了。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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