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2013

救命錢都貪 豈可輕言坐回官位

陳文信

南投縣長李朝卿向中央申請復職,內政部打算「依法論法」批准。然而,真要依法論法,中央對此事並非全無裁量空間;尤其,李朝卿涉案上百筆,貪的又是弱勢災民的救命錢,這樣的父母官有何正當性復職?復職後又如何行使職權?內政部豈可輕言批准!

據檢方調查,李朝卿涉貪上百件工程回扣,總額逾三千萬元,其中竟包括偏鄉小學的道路災修工程,包商付出巨額回扣,結果是道路瀝青混凝土因備料不足,導致數百公尺路段斷裂、路面多處坑洞,卻能通過驗收;如此豆腐渣工程,不只苦了每天往返的學童,更威脅居民的生命安全。

獲交保後申請復職,是李朝卿的法定權利;但內政部身為地方自治的中央權責機關,應善盡其把關職責,而非託言依照法律或援引往例就輕言批准。

回顧往例,過去曾涉案的縣市首長,雖不分藍綠均在交保後也一併獲內政部准予復職。但多數首長均僅涉單一案件,而李朝卿卻涉嫌上百件貪瀆案,其盤根錯結的結構,難與一般涉案首長相提並論。

何況,災修工程案不只牽涉包商、企業,更與弱勢災民息息相關,即使羈押庭認為無串供、滅證之虞而讓李朝卿交保,但他復職後會如何面對那些曾出面批判他「連救命錢都貪」的老百姓?相關官員或參與縣府工程的包商又如何看待這樣的父母官?

復職申請的制度設計既然須經內政部批准,就代表內政部有准駁的權力。依《地方制度法》,該法雖規定一審判刑確定前「均『應』准其復職」,但同法也規定,羈押經釋放者「『得准』其先行復職」,顯示法條已為中央保留了裁量空間。

檢方在起訴書中痛批李朝卿敗壞官箴、毫無悔意、背離民意。雖然依無罪推定原則,在判刑確定前尚無法定論李是否真有貪瀆犯行;但現階段僅須保障他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不必擴及其縣長職務的公權力。否則,接下來背離民意的,恐怕就是內政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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