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2012

台灣環評困境亟需突破

聯合報

台東縣政府對美麗灣補做了一次環境影響評估,迅速得出「有條件通過」的結論。美麗灣先前的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做出環評無效的終審判決,且內政部長也公開說美麗灣是實質違建,因此這次台東縣府的補救式環評令環保團體大為不滿,在環評審查會場外與開發派激烈對峙。

同一期間,中科四期環境差異分析案已經在環保署卡了近四個月,連專家審議會的門都出不了。該案力求環保與經濟的平衡,其轉型計畫將用水排水大幅降低八倍,且在產業進駐面嚴格篩選,排除汙染性產業入園區。既然原本中科四期環評已然通過,照理說,這一個明顯親善環境的轉型案應該很快通過環境差異評估才對。但是環保團體一樣在審查會焦土拖延,以致四個月還出不了第一關。

這就是台灣環評的困境:一方面,部分環保人士不分情境,對各種開發案一律阻擋,動輒要求「零排放」,以致諸多經濟建設受阻停擺,不但企業界抱怨不已,連行政院長陳冲也一再解釋:環評的目的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不是為阻礙開發或要求零汙染。但另一方面,像美麗灣這樣一個司法終審判定環評無效、而環境爭議如此激烈的案例,卻出現地方政府做射箭後畫靶式的補正。這種漫無標準的情境,大概要放在歷史脈絡下看,才能理出個頭緒。

環境影響評估法是民國八十三年頒佈。在廿年前,台灣的許多廠商確實欠缺環保概念,故諸如後勁五輕設廠、李長榮化工汙染事件,都激起地方強烈抗爭,而且每一次都是規模不小的群眾運動。在環評法通過之後,這些汙染抗爭力量由體制外轉至體制內;但是,即使在體制內運作,還是需要一番操作面的引領,才能逐步走向環保與開發的健康平衡。若是努力親善環境的個案一再受阻,反而可能顧此失彼的個案卻能過關,那不但不符公義,對行政當局與對環保團體而言,其實都是失敗。

最近,行政院研議修改環評審議流程,期望從制度面改善前述「善惡不分」的環評困境,應該是個正確的方向。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環保署或地方政府要組成環評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但該條並沒有明示此委員會是專業意見審查抑或可決審查。全世界所有國家的環境審議都是專業意見的提供,其最後可決還是要由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或是循其他行政程序決定。台灣違反全世界各國先例,硬是賦予環評委員會所有開發案的否決權,恐怕是當今環評困境背後的制度性原因。

從法理面看,環評法第四條要求環評委員評估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各種環境,包山包海,其內容涵括行政院所有部會業務,根本不是環保署單一機關或任一組環評委員所能掌握。故執行環評唯一可行的做法,是依開發個案性質,由環保署與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主持環評專業審查會,而各種專家意見的結論,都是這兩個機關首長做決策的參考。如果環保署與開發首長意見相左,那麼當然應該循程序由行政院予以協調決定。

最後,我們也要對所有涉入社會爭議的團體提一點建議。環境與開發,沒有一方的價值是絕對的、或必然有道德優先性的。當老鼠為患時,過街老鼠當然是人人喊打;但是打順手、打習慣了,就會演變成凡是過街的動物都有可能被打,最後連瀕臨絕種的北極熊過街也要閃避石頭棍棒。我們希望台灣能邁向健康的公民社會,一方面要把制度修得健全,另一方面也要各種團體成員不要有嫌惡他方的心態,多尊重、體諒別人的價值。唯有如此,台灣社會才可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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