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2013

混蛋彈劾不了混蛋

吳景欽 基隆市長張通榮因涉及關說酒駕案,基隆地方法院已經以縱放人犯罪與妨害公務等罪,判處一年八個月,並緩刑五年。惟監察院卻兩度提案彈劾未過,不僅引起輿論譁然,更出現有違法、無失職的詭異現象。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包括違法、廢弛職務或失職之行為。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條,關於地方首長,若有違法、失職之情事而須受懲戒者,乃比照政務官,僅能為撤職與申誡兩種處分。這是因此等首長乃為民選,其去留乃取決於民意,則關於其他的懲戒種類,如休職、降級、檢奉、記過等處分,自難於適用,致凸顯出對民選首長的懲戒,在本質上即有其侷限性。 既然公務員得受懲戒的事由,不僅止於違法,亦包括失職之情事,所以,就算公務員的行為在刑事上受不起訴、免訴或無罪宣告,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仍得受懲戒處分。也就是說,只要查有此等行為致有礙官箴,即便尚未達於刑事不法,監察院仍應發動彈劾,以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審議。尤其在刑事審理上,針對公務員的瀆職行為,往往受限於證據認定與法條適用的嚴格性,而可能為無罪判決;藉由對公務員的行政懲戒,正可彌補此方面的漏洞,以達成廉能政治的要求。 故於張通榮的關說案裡,對於要求員警放走酒駕者的事證明確,甚而已經檢方起訴與地院為有罪判決,不僅是嚴重失職,更屬刑法之犯罪,致成為應被彈劾,並移送懲戒之理由,監察院實已無任何裁量的空間。惜此彈劾案卻兩次審查不成立,已屬嚴重的職務懈怠,亦無視於法律之明文,致使監察權凌駕於立法權與司法權之上,違法失職之行徑,顯已不亞於張通榮的關說案。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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