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2012

年終慰問金條件

詹守忠

軍公教退休年終慰問金案將進入朝野攻防時刻,原反對行政院版的不分區立委雖改口支持,但區域立委卻接棒反對,連黨團書記長吳育昇也提出修正版,將因公成殘或死亡的警消、公教人員及其遺眷,也納入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

退休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立委提案加碼無可厚非:然而,行政院掌管國家資源分配,每一筆錢的運用,都要講出道理,對於弱勢族群照顧,必須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能隨立委和稀泥。然而,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根本不是照顧弱勢,反而是錦上添花。

領慰問金失正當性

大家都知道斯斯有兩種,但可能不知道,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支領方式也分兩種。一種是支領一次退休金,另一種則是支領月退金,而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僅限於支領月退金者,支領一次退休金者是沒有年終慰問金。同樣是軍公教的退休人員,有人可以領,有人不能領,就已經不符公平的原則。更可議的是,若從累積所得來看,根據銓敘部的統計,民國70年以前退休者,支領月退休金者的累積所得是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的二倍以上,退休所得高的可領年終慰問金,所得低的反而不能領。

以一個委任五職等年資35年的公務員為例,其在民國67年退休,支領月退者加上公保18趴的利息,每月退休所得只有6243元;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退休金加上公保存18趴,每月利息則有7716元。但因月退金可隨軍公教調薪調整,但利息所得卻固定不變,因此累計到101年支領月退者領1084萬元,但一次退休金者34年來利息總和卻只有314萬元。

在民國60幾年,因為支領月退休所得確實不如支領一次退休金者18趴利息,為了平衡兩者所得,在現職軍公教發放年終獎金時,支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發放年終慰問金,在當時是符合公平原則。然而,隨者軍公教年年調薪,支領月退休金者的年所得,早已遠遠超過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繼續領取年終慰問金已失去當年的正當性。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18趴利息所得,早已不足應付生活所需,故在民國80年行政院制定「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發給一次退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目前一次退年節特別照護金的條件,是限民國68年以前退休者,同時各項收益或利息收入,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若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為2萬元。

因此,行政院提出僅保留月退俸2萬元以下及因公傷殘的發放條件,還尚稱公允。然若要符合公平原則,行政院要制定明年年終慰問金發放條件,其實可參考一次退年節特別照護金發放條件,不僅有前例可循,也完全符合照顧弱勢的原則。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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