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對於財產權非常重視,其第17條明示:「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為何特別重視財產權?這是因為它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而這也涉及了人格的獨立自主及人性尊嚴的擁有,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剝奪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從苗栗大埔土地徵收到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都涉及了政府對於財產權的剝奪及強制迫遷。針對後者,聯合國也非常重視,這是因為它發現許多國家屢屢以發展為名,進行大型公共工程或基礎建設,致使其國內人民招致迫遷,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聯合國在1997年發表了《因發展導致迫遷人權準則》,強調迫遷嚴重侵犯人權,它僅能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准予使用;它也認為政府必須窮盡所有可能來尋找替選方案,迫遷僅能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它更於次年公布《國內迫遷指導原則》,其中特別強調「對於那些對土地有強烈倚賴及連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游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義務及責任,避免他們招致迫遷的命運。」
政府帶頭炒作土地
基此,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屬基本人權議題,政府本應嚴予保障,不能隨便逾越,但是我國情形卻不是如此。近年來,政府為了解決嚴重財政赤字及經濟成長遲滯問題,不斷地帶頭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政府幾已成為最主要的土地開發商,它帶著建商、財團、地方派系及土地投機者,組成土地炒作縱隊,不斷地四處掠奪土地。但是,那些土地有許多是優良農田,產權也都屬農民所有,為了逼迫農民交出土地,政府不惜頻頻祭出侵害人權的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等手段,這使得許多農民及人民被剝奪了世代居住的家園,流離失所於原本鍾愛的地方。
政府為了規避侵害人權的事實,創造出好幾套論述與迷思。首先,它把土地徵收窄化為金錢補償問題,只重視土地的交換價值,完全忽視其使用價值及情感認同,因此,年初《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僅於「市價補償」上打轉。其次,都市更新也被扭曲為數人頭的多數決議題,以為多數決就可以強迫少數人一定要犧牲。
因此,行政院院會剛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著重於提高同意比率。再者,土地徵收及都市更新皆涉及「促進公共利益」要件,政府則是巧妙的把公共利益定義為成本效益問題,僅計算那些可以量化的因素,排除那些無法量化的因素;為了讓開發計劃順利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所呈現的結果時常是數據的扭曲,如預期利益的誇大、成本及環境風險低估。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也被扭曲成為科學理性及工程技術的專業問題,人權保障議題至此被轉化為科技問題,需委由專家來予以解決,公共利益因此是由少數專家、行政官僚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人民則是免開尊口。21世紀的台灣人權正在走回頭路!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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