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2012

江雅綺:記者、政客、萊維森

在2011年,英國《衛報》揭發當地一位遭謀殺的少女,竟成為小報記者竊聽電話的受害者,引起眾怒的《世界新聞報》被迫熄燈,但竊聽案效應並沒有結束。對近年媒體面臨生存壓力下所出現的各種亂象,英國社會早已出現大量的檢討聲音,竊聽案成為「萊維森(Leveson)調查」的引子,由萊維森法官主導程序對媒體現況進行體檢。

歷經8個月的調查、300多名證人的陳述,萊法官終於在日前交出一份長達2000多頁的報告,內容不限於印刷媒體,而廣泛的針對現行媒體行業的文化、記者的工作倫理、政治人物與媒體間的曖昧,以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的關係……提出了許多看法與建議。

政客個個彎腰討好

整體而言,「萊維森報告」建議媒體的運作應由外部機制監督,以確保它們符合公共利益。而這個外部機制,按照萊法官的想法,可以說是自律機制與法律機制的綜合。目前英國採自律制,由新聞工作者組成的「新聞申訴委員會」,常遭批評如同無牙老虎。但雖然不贊成由記者自律,萊法官也強力反對由應受媒體監督的政治人物監督媒體,簡言之,這個獨立的外部機制應由社會公正人士與少數新聞從業人員組成,並由法律明確規範該機制的運作方式。
萊法官的建議,乍聽之下很容易被解釋為「立法優於自律」,而引起破壞新聞自由的反彈。但其實該報告中也強調,同樣的立法除了加強監督,也必須保障新聞自由的價值。在萊法官的理想中,透過明確的法律,可以給予英國新聞業比照美國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的保護,業界和社會都是雙贏。

「萊維森報告」的另一個重點,是檢視政媒之間理不清的關係。在多人證言之後,法官指出確實是有政客與媒體高層間「過於接近」的情況,有心人透過媒體影響政策走向,得到政治特權。在公開聲明中,萊法官特別舉「擁有與購併媒體」為例,認為所有的政策決定,尤其是涉及媒體自身利益者,決策過程都必需更加透明,避免公益成為政媒怪物的祭品。
其實,相較英國,台灣於媒體規範有些更嚴格。例如,英國小報橫行300年,在犯法之後由萊法官呼籲立法規範,仍然受到首相的反對,但台灣所謂的「狗仔文化」十年,新《兒少法》中已將新聞自律機制列入法律。

但在政媒關係的透明化及言論多元的保障上,台灣立法則大幅落後,這不禁讓人想到「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由英國竊聽案的相關報導中,人們發現原來政治人物在媒體巨擘面前,一個個彎腰討好、卑躬屈膝,分不清楚誰才是國家的統治者、政策的領航者。倘若具有強大公共媒體、以及媒體購併限制法令的英國,在長久的民主政治實踐下,尚且如此,則「萊維森報告」不但是英國媒體行業的體檢,更足為台灣未來之借鏡。

作者為世新大學智財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