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2014

看佛光山拿善款繳罰款

楊政源

報載佛光山佛陀紀念園區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而被高雄市政府行政裁罰四十五萬元,以佛光山的財力,四十五萬自是連九牛一毛也稱不上。在台灣,宗教界的社會影響力常常超過政治人物、演藝人員之上,卻又常常可以藉著宗教、道德的光環受到最寬厚的法律優遇;筆者以為,包括慈濟內湖園區的開發案,這些國內宗教界的指標團體內部應以最高標準來處理這些有爭議的開發案。

以這次出包的佛陀紀念園區為例,因位處山坡地,開發前即受到環保團體質疑其適宜性,卻因其宗教的非營利色彩而受到環評的禮遇,但完工後,果如環團在開發前所憂慮的,出現水土保持以及交通所帶來周邊環境的生態壓力。如今再因佛光大道的興建又被裁罰。

宗教以勸人行善、消弭社會暴戾之氣為志,宜先以身作則,法律是社會行為的最低標準,佛光山等具指標意義的宗教團體在領受社會大眾龐大善款為開發資金時,應有更利於社會的行為標準,如今卻拿善款繳罰款,如何令信眾信服?

(作者現任大學教師,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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