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濫發獎金、逃避監督,年年引發爭議卻年年照樣過關。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計部不應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審定績效獎金,應執行「剔除追繳」的職權;審計部卻說,這是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除非違法發放,否則審計部管不著,建議應請立委進一步修法或做決議規範。
近年許多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決算數幾乎都遠高於預算數。立法院預算中心一○二年度審計部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主管的台糖、中油、台電、台灣自來水公司、漢翔航空;財政部主管的中國輸出入銀行、印刷廠;交通部主管的中華電信、基隆及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桃園機場公司;勞委會主管的勞保局;金管會主管的中央存保公司,過去都發生過決算員額變少,績效獎金決算金額卻增加的情形。
其中,台電、中油、台水、中國輸出入銀行,甚至以「虧損不能發放績效獎金」為由,未編列績效獎金預算,待年底再直接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讓立院無從審查。由於依法決算審定權在審計部,立院審查決算時,無法減列其金額。
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併決算」必須是配合業務增減需要而隨同調整收支,執行彈性不宜擴張解釋為營業基金得低編預算,藉以規避審議。審計部負有考核財務效能、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注意決算之不當情事等的法定職責,對各機關違背法令或預算之不當支出,具有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權,所以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不應授權由行政機關自行審定。
審計部主秘李順保昨表示,因應產業變化,營業基金運作有其彈性,裁量權在主管機關,所以績效獎金要怎麼發,只有主管機關有審查權,就算同意其借支,也屬其財務調度,由主管機關負全責;除非發放不符規定,否則審計部無權減列其績效獎金數額,立法院若有意見,建議可直接以修法明訂發放條件、標準,或做成「不得併決算辦理」等主決議方式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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