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其宏
前此朝野大團結一舉砍下國營事業的績效獎金,高呼是遲來的正義。然而,有盈餘的國營企業才能有績效獎金,而且還不能超過1.2個月,這真是正義嗎?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義的話,那不也得給這些公司調漲油價、電價的機會,透過「獲利」來讓員工提升績效,創造自己的「績效獎金」嗎?
首先,「獲利」可否成為國營企業經營指標應存疑。就台電、台水、中油等供應重要民生物資的公司,要獲利相當容易,比方調高價格、撤除偏遠地區供應與維護、降低維護人力與管理費用、人員外包派遣等等,上述方法只要實行任何一個,絕對可讓這些公司獲利飆升,但這明顯偏離該等公司設立初衷。
自來水、電力、油品、交通、通訊等產品或服務,不僅為重要民生需求,同時在供應過程中需投入龐大的固定成本,具備經濟學上的「自然壟斷」特性。若政府未進入主導該事業,將出現由少數私人資本掌控重要民生物資的狀況。一旦壟斷或是寡佔形成,廠商勢必以高價、少量來獲取最高利潤。
換句話說,國營企業之所以存在是為確保重要民生物資不被壟斷,並可充足且合理地供應給人民。從此角度來看,國營事業當然不應以獲利為導向,而應以服務為根本。因此,即便是偏遠貧困地區,或是設備架設與維修成本高昂,國營事業也應盡力滿足,當然這也形成國營事業無法提高獲利,甚至連年虧損。可見,「獲利」從來不該是國營事業的衡量判準。
「剝奪感」來自資方
其次,國營事業有無獲利跟員工是否應發放績效獎金有直接的關係嗎?國營企業既然背負著發展全民利益的重責大任,政府自然應介入,且多數干預皆以凍漲、降價、實行政策任務等方式來成全大眾。在此狀況下,把國營事業「虧損」當作爛帳算在這些員工頭上,其實沒有「正義」可言。
真正的「正義」應是什麼?當員工工作的質和量提高或是超過一定標準時,不論公司獲利與否,就應獲得更多的報酬。所以真正可評判績效獎金發或不發的是,「績效考評」是否可反映員工真實的勞動狀況,而非公司獲利與否。反向講,即便公司沒獲利,勞工所付出的時間與心力也不應被抹煞,因為員工已承擔了自己的責任,公司獲利與否並非員工應負的責任。
此概念不僅可用在國營企業,私人公司也應一體適用。試想,一家私營企業員工,工作盡心盡力,不僅把交辦事項完成甚至作得盡善盡美,假使公司虧損,能說是這名員工的責任嗎?就不發放其應得的績效獎金嗎?自然不行,因公司的經營管理並非是該員工之責任。
然而,在台灣的勞動市場,這名私營企業員工最後會被老闆以虧損為由要求他「共體時艱」。而我們現在也在用「公司虧損」為由來抹滅國營事業的人員考評制度,然後吐出那句「共體時艱」。如果我們只是把私部門的扭曲,要求國營事業一體適用,這明顯不是正義!
最後,不論公務人員或國營事業員工的優渥待遇確實導致廣大勞工「相對剝奪感」,但該問的是,是誰導致我們相對被剝奪,不是這些國家直接間接聘僱的基層受僱者,而是資方。而當我們把矛頭對準這些「代罪羔羊」,其實是為企業卸除其應該肩負的責任,同時,也幫助他們在日後開創一種「你看,國營事業也是這樣」的卸責論述。
作者為經濟研究員,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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