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2012

越肅越貪

詹德恩

國民黨贏得大選因素之一,是民眾厭惡貪腐政權。換句話,如果二○○八年沒有扁案,馬英九能否勝出,個人非常保留。但最近三個月內爆發林益世、經濟部水利署,以及刑事警察局貪瀆弊案,涉案者皆為高階公務員,證明馬英九的肅貪政策已千瘡百孔。

疊床架屋的肅貪機構不會「兄弟登山各自努力」,相反常生齟齬而且士氣低落。廉政署問題在於少數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專員與政風人員薪資「一國兩制」,高階職務都由檢察官以「調部辦事」佔缺。調查局因肅貪案件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自認非嫡出,這兩年轉以國安業務為重心,甚至自嘲爹雖不疼但幸好娘還愛。

防貪另一主力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及政風單位,有權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形。對申報不實者,或是財產異常增加無法說明者處以罰鍰,處罰後未更、補正,負有刑事責任。但本法公布後有無受刑事處分個案,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樣結局,徒具虛文。「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缺乏適當執法能力,縱有善念善法亦無法實現。

以目前執行前述查核的方法,若遇林益世、許瑞山這種直接將住家辦公室當金庫個案,將毫無效果。肅貪在於預防,美國國稅局以「項目證明法」(Specific item method)、「間接證明法」(Indirect Method)來追查逃漏稅者不明資金來源。以間接證明法為例,它雖無法證明特定資金用在支付特定商業行為,但卻可以證明用以支付商業行為或交易的資金和已知資金來源不符,據以研判其有不明資金來源。

考試院亦可考慮訂定《公務員特別管理條例》,對於經過前述調查疑有不明資金來源,雖未構成犯罪要件,但不願意或對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禁制其擔任主管或重要職務。

建立廉潔政府不是設立新機關即可成就,更不能淪為選舉造勢的口號,必須講求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作者為銘傳大學社會安全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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