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公立大學教授因不實發票核報研究經費遭起訴,國科會副主委昨天表示,過去科研採購要遵循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規定較僵硬,部分大學教授可能為了圖方便,使用不實發票報研究經費的帳,因此入罪。
前年十二月已通過修正科技基本法,第六條即規定公立學校、研究機關等依法編列科技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監督;如今教授若領國科會研究補助,採購時就可排除政府採購法。
「科技基本法」修法後,國家科技經費採購制度跟著鬆綁,讓研究者報帳更有彈性。雖然國科會已修法,但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經費補助是否算「授權公務員」仍有爭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即為「公務員」。孫以瀚表示,這部分要看司法單位認定,科技基本法並沒有將科研人員排除「公務員」。國科會表示,法案雖已修正,仍處於磨合期;目前許多學校仍依循過去的採購方式。
過去公立學校或研究機關的科研採購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但政府採購法規定十萬元以上採購須公開招標,有某公立學校教授表示,同一領域的研究者怎麼會不知道哪個廠牌的儀器好,有時急著做研究,還要花時間公告採購,於是就有教授把買一台儀器的錢「拆」成多張發票,以不實發票報帳。
國科會副主委也提到,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要取低價標,否則就要寫理由報告;但有時採購儀器有一定需求,或許需要達到某些品質、需要售後服務,往往就會有教授取巧,買了儀器卻用其他發票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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