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教授詐領補助費案風波,最高檢察署昨天表示,國立大學教授若負責辦理採購、驗收業務,即屬法定「授權公務員」身分,用公款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物品供己私用,並用不實單據核銷,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日前已有相關判決持相同見解。
教授被控詐領研究費案,引發教授是否具公務員身分的爭議,學界與檢方為此隔空交火。調查局已決定加快偵查腳步,儘快約談涉案的教授到案說明,最遲二月底前會將涉案的教授移送檢方查處。
據悉,全國涉案的大學教授初估超過五百人,分別任職於近三十個公私立大學;其中,單單是台北市調查處所負責約談的教授就有約三百人,目前已先後移送北檢的涉案教授至少有五十人。
此案目前爭議的是,究竟這些國立大學教授算不算是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最高檢認為,國立大學教授使用政府補助或學校經費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負責辦理採購、驗收業務,屬刑法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已有相關判決持相同見解。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被控將學校研究經費當中的卅四萬元購買研究用的兩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依貪污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以他未經辦採購業務,抗辯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構成貪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從事採購行為,即屬「授權公務員」,如果辦理採購有貪污舞弊情事,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此外,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盜賣實驗室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不法所得近百萬元,台南高分院前年底依貪污罪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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