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
最近學術界的假發票事件,導致多位教授被以「貪汙」罪名起訴,其人數之多、求刑之重,讓人難以置信。這樣的發展若任其演變,除了重挫學界士氣之外,也可能引發國際關注,認為台灣的法規制度落後,導致學術界有普遍貪瀆的現象。為此,學術界出現十幾年來少見的集體焦慮,讓我們覺得需要站出來說幾句話。
去年五月間爆發的假發票新聞,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這些案件在過去七個多月並沒有大量曝光;但是隨著調查收尾、檢察官起訴,許多國立大學教授已經陷入焦慮,大家都擔心捲身其中。在這一波假發票被調查教授中,研究傑出者可能就有上百人。
一旦他們都是以貪汙重罪起訴,暫且不論最後司法的判決為何,這些人從起訴到定讞的兩三年之間,大概在學校裡既不能做研究也不能做人,學術生命大概就毀了。這樣的可能發展,讓我們憂心不已。
我們要先向大家說明:假發票案件的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類案件的態度也不同。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用此經費購買與研究無關之私人用品(如名牌包、家用電冰箱等),我們認為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
但是,如果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例如用三個碳粉匣的發票實購一個電腦螢幕),也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那麼畢竟不該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該適用的對象。如果類似「以電腦周邊耗材報帳購買儀器」也是以貪汙罪名起訴,那麼我們就覺得太嚴厲了、對研究工作者太不公平了、也對學界士氣的打擊太大了。
我們以上的感想不是憑空而論,而是基於以下的幾點背景有感而發。第一,學術研究充滿不確定性,常要看自己的研究進展、國外相關研究情況而做調整。因此,歐美先進國家對研究經費項目之間的「流用」,通常給予極大的彈性。
在去年八月之前,國內獎補助單位對於項目間經費流用彈性的規定遠比國外僵硬,也使得教授們很難以一般業務經費流用購買儀器設備。如果研究者執行計畫中發現需要買某項設備,那麼就只好用耗材發票權變。這是許多假發票報帳的源頭原因。去年八月起國科會等單位已將流用支用規定放寬,使教授們再也不必虛報耗材購買設備。只是,這項改變對已然涉案的上百位教授來得太晚;我們擔心他們很可能因為當年一件「現在合法」的行為而遭貪汙起訴。我們感到痛心與遺憾。
其次,台灣大多數國立大學教授的博士訓練都是在歐美大學完成;在歐美耳濡目染之下,他們或許以為報帳的事與歐美類似,有人幫忙料理就不必煩心,做成研究最重要。教授們或許對台灣法律了解不足、或許報帳只圖疏懶、或許以為「只要錢沒進口袋」就好,大概沒幾個人會理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加上公立大學的採購法經費規範,居然就變成貪汙治罪條例適用的前提。讓我們再表達一次:「以三個碳粉匣報一個螢幕」的教授絕對有錯,但若主觀上沒有貪汙犯意而說他們是貪汙犯,真的是太過嚴重了。
記得在去年八月,有位海軍艦長在演習中越界操演,原本要被嚴厲懲處,幸好馬總統「人才養成不易,懲處須符合比例原則」的指示,國防部才改變處分。我們想說的是:國軍人才與研究人才都是養成不易的。優秀的國軍軍官還未必有國際挖角,但若優秀的教授在國內受貪汙起訴,當香港、新加坡、對岸對他們挖角時,我們怎麼留得住他們呢?
在去年十二月的全國科技會議中,與會者都體認到當今台灣一定要積極延攬、留住科研人才。為了留才攬才,我們推動各種制度與薪給的改革,也在產學合作等面向多所突破。但是我們非常憂慮:我們再多的正面努力,也抵不過「起訴上百名優秀教授」的負面衝擊。
我們要向社會解釋:研究卓越的教授通常他們的時間精力不可能投注在報帳細節上。因此,如果有上百位教授因假發票案而遭起訴,這些人可能有相當高比例是研究做得好的教授。若將這些傑出研究者不問有無犯意即以貪汙罪名起訴,我們實在不認為符合比例原則。
在民主國家,所有的法規、制度、國家公務員,都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而存在。如果法規制度悖離了提升人民褔祉的本旨,我們就該改變它,不是嗎?若將不慎「以耗材報銷購買設備」的教授納諸狴犴,是提升人民福祉嗎?有些國立大學教授用外界資助的經費做研究,在資助款進入大學校務基金後,即使沒有一毛錢進口袋,卻因為報帳品項不符而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判刑、定讞、服刑。眼看又有許多類似的案件在後面排隊,我們看了傷心、看了有股錐心刺骨的痛。
我們的具體呼籲有以下幾點。一、我們要聘請律師研究案情,為單純報帳品項不符的涉案教授提供法律協助。二、我們呼籲檢察官檢視科技基本法第六條最後一項,對科技預算所補助之計畫採購,本刑罰謙抑之原則,不再以貪汙治罪條例追訴。三、我們請立法與司法單位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落實公務與研究之分軌,賦予學術研究適當的彈性空間。
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背後卻是數千位研究者共同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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