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教授不實核銷案。檢方在起訴書敘明,科技基本法沒有否定科研採購「公共事務」本質,不能以此為涉案者解套。
彰檢偵辦教授不實核銷案,依貪污等罪起訴十多名教授、助理,引起學界震撼。
教育部與國科會等希望檢方對「公款公用」的教授網開一面,並搬出科學技術基本法,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接受政府補助、委託的科研,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以解套涉案教授公務員身分,不用被依貪污訴究。
根據彰檢起訴書,檢察官認為,參照科技基本法立法過程,民國88年剛立法時,並無將科研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是後來為讓民間機構發揮科研效率,才於92年修法成現在的規定,賦予採購彈性。
檢察官認為,修法後科研採購仍需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來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科研採購需有利益衝突迴避,比科技基本法修法前更嚴。因此科技基本法修法,只是讓科研採購在程序上具彈性,並未否定科研採購所具公共事務的本質。涉案教授自屬「授權公務員」,還是需依貪污論處。
對於所謂放過「公款公用」,檢察官認為,教授以不實手法浮報款項,致學校陷於錯誤撥款給廠商後,犯行即已成立,教授縱然事後將款項、設備用於研究,也只能做為日後法官審酌犯後態度,給予減輕刑度的參考,不能倒果為因,反過來說只要用於公用或研究,就是合法。
此外,檢方認為,全案重點在於教授浮報採購價格後,將超出實際價格的補助款,暫寄在廠商內帳當做「預放款」,形同拿回扣,調查期間又說不清錢的用途,也無單據,只能依法起訴;單純為了研究而以不實單據報銷,本人未獲任何不法利益者,檢方都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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