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舉
近日行政院決定退撫給予政策中,明年年終獎金只核發每月退俸金額在二萬元以下的「弱勢」族群。
本人自軍中退伍已屆三年以上,與筆者前後期退伍,月領二萬左右退俸者,不外乎下列狀況:一、屆滿退職期限,然退俸級數較低者。二、領退俸者本人過世,由配偶續領半俸者。此兩者中,又以前者占大多數,然而退俸級數何以較少呢?
一是在役期間階級較低,可能是別人晉升,但當事人在相同年資下,卻無法比照晉升,有可能服勤績效不如同儕;另一可能是遭受處分或有其他影響晉升案件在身;此外,亦有較他人提早離退軍職,當然不乏因受處分被勒令退伍、或在外已覓得高就。
上述狀況,除了配偶續領半俸者,筆者看不出來,何以兢兢業業、績效優異或長期在職報效國家者不去照顧,卻要照顧所謂的「弱勢」---多數是服勤績效較差、有案底或提前離職在外高就者?
這根本是邏輯錯亂的決策,不知政府在擬訂計畫時,是否詳細研討或徵詢過專業主管機關的意見?
(作者為備役海軍上校,專業外語領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