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日前藝人柯震東因涉嫌吸食大麻,而於本月十四日在北京遭到逮捕拘禁。然據報導,柯在台灣的親屬、經紀公司及我國主管機關,均至本月十八日始接獲北京公安機關通知。柯更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應訊自白,過程並被大陸官方電視台獵巫性地公開播放。此事不僅呈現兩岸法制在人權保障上的巨大差異,更凸顯現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安全保障共識文件」(下稱投保共識文件)的不足。
一、投保共識文件及司法互助協議所保障的主體範圍不足:
按投保共識文件,僅適用於保障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即俗稱的台商,不及於台灣旅客或其他在大陸公司工作的人員。而司法互助協議第五點及第六點,僅適用於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對於大陸現存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對精神病患的強制醫療、少年犯罪的收容教養,或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諸如:吸毒、嫖娼等行為)的行政拘留等,均未予以置喙。依此,大陸國台辦主張:由於柯並非台商身分,不在通報範圍內,並非無據。但這也正好凸顯了現行協議所保障的主體範圍嚴重不足。
二、欠缺事前執行監督及事後追償機制的「及時通報」:
按司法互助協議第十二點或投保共識文件第二段以下,對於通報的協議,僅能單純信賴他方的「善意」,卻沒有設計任何事前監督措施(例如:要求大陸於公安機關或國務院台灣辦公廳內,設置及時通報台灣海基會的專責單位),亦未對違反協議方所造成的損害,有任何事後追償機制。此等不足,恐變相鼓勵一方怠於履行通報規定,以作為未來談判的政治交易籌碼。
三、遣返程序不備及欠缺司法審查:
依司法互助協議第五點及第六點,目前我方得以要求對岸遣返台灣的人員,僅限於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而不包含行政拘留等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顯然過於狹隘。此外,有關遣返的審查,不論是大陸的「公安部關於大陸與台灣雙向遣返工作的通知」或台灣的「海峽兩岸緝捕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均將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遣返,定位為行政審查。此不惟剝奪司法機關審查的可能性,與我國憲法第八條、引渡法第十七條以下,法官保留的精神不符,更有使被遣返人的律師辯護權和及時異議權受到侵害的高度危險。
隨兩岸民間往來日漸密切,兩岸司法互助實屬必要,然柯案已凸顯兩岸現行協議對於台灣人民在對岸的人身安全保障有所不足。筆者誠摯呼籲:台灣政府相關部門,除就我方現行施行細則/作業要點不足之處,儘速修正外,並應儘速就大陸現行得剝奪人身自由的相關法制進行全面研究,督促對岸確實履行協議,以免台灣人民在兩岸的往來中,繼續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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