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炳進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受到檢調大陣仗搜索雲林縣政府,在未傳即拘的狀況下,民進黨籍縣長蘇治芬成了雲縣地檢署典型選擇性辦案的「貪污犯」,蘇縣長並被求刑十五年,成為馬英九五月上台後「肅貪」的業績,但法院一、二、三審都判蘇縣長無罪。
雲林縣地檢署與去年高雄地檢署調動三、四百位檢調,揮軍到嘉縣搜索縣長張花冠與陳明文,都是對綠營政治人物,就以萬馬奔騰之姿,直搗縣府、縣長公館翻箱倒櫃,唯恐天下不知。對照檢方偵辦林益世貪瀆案,至今尚未到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對林仙保更是體貼入微,只要具有初步犯罪偵查概念者,皆知陳啟祥翻山越嶺到南投送一千萬給吳門忠,一定具有向上發展的「地緣關係」,然檢調就是那麼體貼吳門忠,認為那一千萬元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
肅貪是國民普遍的期待,然那麼多的檢察官,尤其是特偵組,彷如餓扁的獅子,見到綠營政治人物便兇性大發、見獵心喜;然對藍營政治人物卻大都視而不見或偵辦如石沉大海。民間普遍認為,檢調辦綠不辦藍、選擇性辦案,這種認知不是檢調自己造成的嗎?台灣的司法公信力這麼低,這些濫刑追訴的檢察官應負最大的責任。
當時偵辦蘇治芬的檢察官李鵬程,前天僅透過發言人表達對此案不表示意見,如此便洗清濫權追訴的責任嗎?對一大串看顏色辦案的檢察官,到了法院卻定罪率那麼低,應考慮刑法一二五條濫權追訴罪,以科予檢察官輕率追訴的責任了。
(作者從事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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