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
肇因於餿水油、黑心油事件,去年底《食安法》再度修法加重刑責。但食安風暴仍方興未艾,新法公布後的重大事件就有:違法添加二甲基黃的毒豆乾、化工原料泡製的毒海帶、隱匿來自日本輻射區的連鎖店食品、添加工業級碳酸鎂的黑心胡椒粉、驗出致癌孔雀綠的蒲燒鰻及殘留DDT的茶飲料事件等。最近,又爆發連鎖賣場廚餘流向不明,回收廚餘疑似流入食品供應鏈的醜聞。為何加重刑責無法遏止黑心業者呢?
簡言之,食品犯罪,本質上是一種追求不法利得的經濟犯罪,因此對策也應從消滅經濟誘因著手。例如,違法添加二甲基黃的定色成本,不到合法食用色素的1%,而進口劣茶的成本也只有本土茶的一成多。再如,蒲燒鰻事件查扣了三噸多漁產,盤商若認賠可能損失上百萬元進貨成本,違法加工批發後則有約四百萬元進帳。這種經濟誘因召喚食品業者鋌而走險,權責機關如果失職失能,不法業者前仆後繼,也就不足為奇。
未能剝奪不法利得
經濟犯罪遵循的是「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的經濟理性,這已清楚點出,一味加重徒刑的「重刑主義」,難以遏止有利可圖的食品犯罪。從國際上發展及比較法經驗可知,對抗經濟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徹底剝奪其犯罪利得,自始消除其犯罪的經濟誘因。從我國新修正《食安法》第49-1條的沒收規定,也可以看出這種「從重刑主義迷思,蛻變到剝奪不法利得」的制度轉向。雖然立法者終於踏出對抗經濟犯罪的正確第一步,但卻「未竟全功」。道理何在?
一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後這一年來,從司法院、法務部到衛福部(食品犯罪,多為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之案件)等權責機關,對於這種剝奪利得制度轉向所進行的在職教育,嚴重不足。反映到實際案件的結果(如英國藍、毒海帶、毒豆乾等案件),衛生官員無論,連司法機關也常未依法、悉數剝奪黑心業者的不法利得。台灣成為食品犯罪的天堂,良有以也!
二是配套立法延宕至今。本來,2014年11月17日《食安法》協商時,國、民兩黨團分別提案且通過沒收第三人的「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於《食安法》修正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刑法》(沒收總則規定)及《刑事訴訟法》(沒收程序規定)的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沒收制度停滯不前
屈指一算,附帶決議迄今已逾一年,連最基本的沒收總則規定,到現在都還卡在司法院會銜階段,遑論程序法。遲延了八個多月還沒將草案送院審議,立委們也不當一回事嗎?沒收的基本法制再三延宕,試問碰到廚餘事件才去召開什麼立法院食安會,豈非捨本逐末?
其實,我國沒收法制,何止懈怠了一年呢?德國立法者於1970年代重構刑法總則沒收制度,自1975年1月起施行迄今,搭配其《秩序違反法》(OWiG)的利得剝奪制度,雙管齊下,成為有效對抗經濟犯罪的「倚天劍、屠龍刀」。從1975年起算,40年來我國《刑法》共修正了26次,卻從來沒有注意過德國沒收制度的修法借鑑。事實上,即便到了2015年,我國現行法的沒收規定,從條文文字到立法體例,幾乎還是1907年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的翻版,也還停留在清末民初那個不知經濟、食安犯罪為何的繼受法初期。
法制如此落後,寢食自是難安!試問立委諸公及主事官員們:Win10都已經上路了,我國還要停留在連DOS版都稱不上的現行沒收規定嗎?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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