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2015

八仙塵爆當然是國家賠償案件

依據某週刊爆料,其已取得多份有關八仙塵爆案尚未曝光的檔案,其中一份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征處,於活動前半個月,發給主辦單位“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的公文內容,戳破新北市政府“事前從不知道有該活動”卸責謊言。如證明屬實,塵爆之受害民眾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2項:「公務員行使職務有故意過失,或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之規定,進一步向中央與地方機關聲請國家賠償。這使得一度似乎已沉寂無聲的八仙塵爆法律責任歸屬的爭議再度引起各界關注與討論。

八仙塵爆自六月二十七日發生後,至今已近兩個月,根據衛生福利部截至八月十二日統計,八仙塵爆傷者還有265人住院治療,其中有108人還在加護病房,病危的有77人,至今死亡人數已有11人。但至今法律責任:包括刑法定罪科刑責任、行政懲處及民事賠償的歸屬仍無法有通盤性的釐清與確定,主辦單位“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呂忠吉就刑事責任方面被移送檢方,民事部分進行假扣押外,包括出借場地的業者八仙樂園、新北市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的責任,則是在各方互踢皮球互推責任下至今各界仍爭議不休。當然終局而確定的法律責任仍以司法機關之判斷為準,但在最終判決出爐之前,隨著未曝光公文持續被揭露,以及依據現有的所有案情事實,我們還是要提醒司法單位不應忽視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可能。

首先,交通部觀光局將責任推卸給活動主辦人跟樂園經營者的說法是:「出借場地的八仙樂園擅自變更營業項目,將原本僅可容納600人的泳池抽乾,改作容納2000人的舞台,並未向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報備,已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對此,觀光局原宣稱將開罰3萬,後提高至5萬。另外,交通部觀光局宣稱也將根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對業者進一步懲處。

究其實,交通部觀光局其處罰業者的權限法源為《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換句話說,八仙樂園與義大、劍湖山、小人國、六福村等知名遊樂園都是為觀光遊樂業重大投資案,都屬於交通部觀光局管轄之故。然根據前開規則,交通部觀光局不僅有處罰權力,更有監督管理的義務與責任。此乃依照權責相符的法律邏輯,處罰權乃附著於管理監督權限而來,必先有管理監督權力才會擁有為貫徹管理監督確實執行的處罰權,相對於業者而言,必先有遵守主管機關訂下的管理監督的義務,在未盡義務之下才得承擔被罰得責任。既然如此,怎麼可能交通部觀光局有處罰業者的權力,但卻不用追究主管機關是否已盡到法定的管理監督的責任,實屬令人難以理解。

同樣的法理也適用在這次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征處,發給主辦單位「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的公文上。如果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征處對該類活動有課稅之權力,則相對地也必然為被課稅標的負有核實監督之責,因此,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長黃怡騰對此的回應:「稅與活動是兩回事,收了稅不見得知道活動在幹嘛?」明顯就是一種狡辯之詞。試問,若不知道活動內容為何,亦即其形態、規模及經費額度為何,如何能決定應課與的稅金項目及其金額,難道完全容任業者恣意申報,而無須進行任何核實工作。該依照租稅法定原則,任何租稅之課徵與其額度必須依照法律或法律之授權,稽徵機關更負有進行查緝是否有逃漏之義務與責任,這是一般人民從繳納所得稅的經驗就可得知的法律常識。

僅就上述兩點而言,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可能性就絕對存在,對於如此重大的人為事故,若政府僅憑一句無法可管即可卸責,則簡直在污辱人民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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